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浙0206民初3888号之一
原告宁波北仑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北仑大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北仑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北仑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聂宗莲
法官助理 郑智杨
代书记员 方碧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