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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06民初475号
原告:宁波城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算山村虞袁2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595350113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坤,浙江新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新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北仑大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大碶宁穿路3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753272879U。
法定代表人:陈良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飞良,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城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北仑大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城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北仑大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城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北仑大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423元,减半收取1711.50元,由原告宁波城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