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民心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鑫栋钒门窗有限公司、湖南民心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31民初1350号之三
申请人:河北鑫栋钒门窗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辛中驿镇南辛中驿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335928281C;
法定代表人:及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高,惠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湖南民心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同心路18号16楼16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3000MA4L1KPD9K;
负责人:陈强,系分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民心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红港路161号翠堤湾1、2栋2005、200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661694521F;
法定代表人:杨光辉,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河北鑫栋钒门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民心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湖南民心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北鑫栋钒门窗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湖南民心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湖南民心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及支付宝账户内在303541.65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作出(2021)黔2731民初135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湖南民心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湖南民心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及支付宝账户内在303541.65元范围内予以冻结。2021年5月17日,被申请人湖南民心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湖南民心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冻结申请书,被申请人湖南民心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负责人陈强自愿用其所有的位于湖南省郴州市岭大道)28号5栋802号房产(不动产权证:湘2017北湖不动产权第××号,评估价值为434014元)为本次变更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作出(2021)黔2731民初135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湖南民心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提供的位于湖南省郴州市28号5栋802号的房产(不动产权证:湘2017北湖不动产权第××号,所有权人:陈强)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申请人河北鑫栋钒门窗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民心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提供的位于湖南省郴州市28号5栋802号的房产(不动产权证:湘2017北湖不动产权第××号,所有权人:陈强)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蜀惠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浪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