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1381民初69号之一
原告:湖南民心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红港路161号翠堤湾1.2栋2005-20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系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被告:冷水江市建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金竹东路(原玻璃厂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民心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冷水江市建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民心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受新冠疫情影响,案件无法审理为由,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冷水江市建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民心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民心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冷水江市建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丹
书记员奉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