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民心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民心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省湘西自治州恒德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3126民初735号 原告:湖南民心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红港路161号***1、2栋2005、20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被告:湖南省湘西自治州恒德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乾州办事处新世纪商贸区B区12栋1**1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民心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湘西自治州恒德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4日立案,原告湖南民心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民心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民心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湖南民心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