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1025执45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7月2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安县。 被执行人: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天目路台港新村南侧。 法定代表人:周天喜,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1025民初87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自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21171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004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264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264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3360.00元、执行费3030.00元),申请执行人***已将除执行费外的其他款项领取,并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3)陕1025执45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3年6月28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