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榆神工业园区天然气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881执保1428号 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榆神工业园区天然气有限公司: 申请人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榆神工业园区天然气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陕0881民初423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7月26日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榆神工业园区天然气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内的存款3633373.2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于2023年7月25日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榆神工业园区天然气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1)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881民初423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生效确定的内容本案已保全完毕,现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