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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嘉利天然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127民初3315号 原告:A公司,住所:江苏省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公司,住所:浙江省淳安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款项1176899.69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LPR计算的逾期利息损失;2.被告支付原告诉前保全申请费5000元、送达公告费650元;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左右,原告开始承接被告的中低压燃气的安装工程,双方在每期工程完工后结算,被告在收到原告开具的发票后付款。2020年至2022年期间结算款项为8764669.30元。2023年2月14日,被告委托杭州永盛联合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中向原告发出应付款询证函,告知截至2022年12月31日被告的应付款账目中尚欠原告2008356.75元。但原告的财务账目显示被告应付未付的账款为2073231.28元,但双方至今未能核对查明数据不一致的原因。即使按被告的应付款询证函的数据结算,扣除原告于2023年1月31日收到被告转账支付的831457.06元后,被告尚欠原告1176899.69元。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22年度财务报表过程中,于2023年2月14日向原告发送《应付账款询证函》。该询证函载明,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安装工程款2008356.75元。原告自认于2023年1月31日收到被告支付的工程款831457.06元。因此,现被告尚欠原告1176899.69元,可以认定。 另,原告于2023年9月6日向本院起诉,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支付保全申请费5000元。本案立案后,因被告歇业,本院无法直接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在浙江法制报刊登送达公告,原告支付公告费650元。 本院认为,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已剔除了双方有争议的金额,应当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A公司天然气管道、设备安装价款1176899.69元及该款自2023年9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损失。 二、被告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A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诉前保全申请费5000元、送达公告费6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43元,由被告B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1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余积祉 二○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预告书 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人民法院将对其予以正向激励;一方当事人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或与该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和间接执行措施。 一、自动履行可获得正向激励 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一方当事人要求履行的,审理法官应及时告知收款账号,并在收款后及时发还对方当事人。 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通过出具自动履行证明、发布诚信履行名单等方式进行正向激励。 二、拒不履行的将依法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对于符合执前督促条件的,人民法院可先行执前督促其履行,通过自动发送短信、语音智能外呼、人工干预介入等方式执前督促履行。执前督促不履行的,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支付***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行金; (二)查封、扣押、冻结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根据情节轻重,实施拘传、罚款、拘留措施; (四)联合信用惩戒。包括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限制出境等,不得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不得参团旅游,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不得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作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述行为。 人民法院可以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还可以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五)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诚实守信是最好的通行证,失信违法者将寸步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