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1025民初381号
原告:西安日升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2号旺都第一幢4**12层41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726275943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天目路台港新村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31857F。
法定代表人:***。
原告西安日升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3日立案。原告西安日升装饰装璜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安日升装饰装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