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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公司与江苏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京0113民初2990号 原告:北京某公司。 被告:江苏某公司。 原告北京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被告江苏某公司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