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京0113民初2990号
原告:北京某公司。
被告:江苏某公司。
原告北京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被告江苏某公司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