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烨新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烨新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某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481、4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华烨新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建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汉。
原审被告:余建平。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两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746、7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华烨新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两案按上诉人深圳市华烨新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祥
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
代理审判员  陆 山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