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烨新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等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深中法执字第3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0年6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申请执行人:***,女,1971年7月22日出生,住深圳市福田区。
申请执行人:***,女,1975年3月7日出生,住深圳市福田区。
申请执行人:***,女,1958年1月7日出生,住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男,1955年10月12日出生,住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华烨新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保税区盈福高科技厂房第七层A厂房,组织机构代码279485665。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华烨新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国仲深裁[2013]D18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金、利息、违约金合计人民币2,547,747.12元、律师费人民币2万元、仲裁费人民币49,935.8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的申请执行费等,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扣划人民币15,827.98元至本院执行款专户,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将上述款项在扣除执行费后余额汇付申请执行人。另外,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通过本院鹰眼查控网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查证结果如下: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余额不足;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证券登记信息;本院依法预查封了被执行人深圳市华烨新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两套房,但该房产属于经济适用房,本院暂无法处分;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深圳市华烨新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江西××有限公司25.7%股份,但经核实该公司注册地已无人办公,无法对该股权进行评估;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交通××景德镇分行开设的62××88账户,账户余额为不足。本院已将上述财产查证及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外,本院将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应
审判员黄新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满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