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06民初40209号 原告:***,女,196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道五沙社区顺园南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17468180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23年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 一、劳动仲裁情况:***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确认***与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自1987年至2015年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劳动仲裁结果:不予受理。 三、诉讼请求:确认原、被告于1987年8月至2015年6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当庭答辩认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时效,应予驳回。 原告当庭确认其本人于20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了退休手续,且已享受退休保险待遇。并确认在退休后一年内没有向被告主***要求确认劳动关系。 对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 因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时效抗辩,因此本院首先审查原告的请求是否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仲裁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允许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机构申请仲裁的法定期间。诉讼时效适用于诉讼程序,仲裁时效适用于仲裁程序,两者虽然是不同的法律制度,但在本质上有共通之处。一般而言,仲裁时效与诉讼时效相一致,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如果特别法有关于仲裁时效的规定时,按照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原则,在适用上应当优先适用仲裁时效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中,原告确认在20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了退休手续且享受了退休保险待遇,依法原、被告双方的劳动关系于此日已终止。因此,原告如需要求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必须在一年内向被告主***,法律才保护原告的胜诉权。而原告在诉讼中确认退休后一年内未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因此被告抗辩原告起诉超过时效的理由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原告的诉讼请求已丧失胜诉权,本院予以驳回。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原告申请免交),本院予以免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