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6民初8560号
原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六约社区埔厦路62号G栋306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8658020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道五沙社区顺园南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17468180N。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8日立案后,原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698.12元(原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41396.24元,超出部分可向本院申请退回),由原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