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

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某某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281知民初38号 原告: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道五沙社区顺园南路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姣,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7年8月2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黄石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受理,并向原告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告知其7日内预缴诉讼费2700元,逾期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但原告逾期未缴纳,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受理后,经人民法院通知应当预交受理费而未预交,依法应当裁定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