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民终21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资兴市,住湖南省资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湖南省资兴市,系**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宇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200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1,女,200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
法定代理人:**,系**1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200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
法定代理人:**,系**之母。
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
原审被告:**芙,女,197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资兴市,住湖南省资兴市。
原审被告:***,男,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资兴市唐洞新区,住湖南省资兴市。
原审被告:中山市华尔顿厨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大岑工业区成业大道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生产部员工。
原审被告:资兴市康顺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资兴经济开发区江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罗葵开,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宏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慈溪市长河镇德益燃气具配件厂,住所地慈溪市长河镇长丰村。
经营者:***,男,196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朝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朝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道五沙社区顺园南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淑梅,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原审被告:湖南祁阳华泰钢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祁阳经济开发区灯塔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女,198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资兴市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1、**及原审被告**芙、***、***、中山市华尔顿厨电科技有限公司、资兴市康顺燃气有限公司、慈溪市长河镇德益燃气具配件厂、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湖南祁阳华泰钢瓶制造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2021)湘1081民初15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和询问各方当事人后,不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了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程序违法,依法应将本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2021)湘1081民初153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45元予以退回。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4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吴 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