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

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某某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902民初5128号 原告: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道五沙社区顺园南路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94年1月8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并向原告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其通知书告知原告应在七日内缴纳诉讼费用,原告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何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