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协和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协和建设有限公司、涟源市南方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382执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协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锑都中路(新天地二期汇德公馆商住楼3楼)。
法定代表人:王卫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涟源市南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涟源市石马山镇新城南路。
法定代表人:王颂平,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协和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涟源市南方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涟源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3日做出(2020)湘1382民初2343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涟源市南方置业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协和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及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2022年1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涟源市南方置业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2022年2月18日、2022年4月6日,本院先后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涟源市南方置业有限公司的名下无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保险信息等情况。
2022年1月11日,本院先后向涟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涟源市管理部等单位查询被执行人涟源市南方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其它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涟源市南方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除有房屋及土地信息外,无其他财产信息反馈。
2022年1月19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涟源市南方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涟源市石马山镇中南煤机城4栋103、104(涟房权证2014字第0××0号)、105、106(涟房权证2014字第0××9号);涟源市石马山镇中南煤机城1栋0001幢103(涟房权证2014字第0××5号);涟源市石马山镇中南煤机城2栋123(涟房权证2014字第0××0号)、122(涟房权证2014字第0××1号)、121(涟房权证2014字第0××2号)、119、120(涟房权证2014字第0××3号)、117、118(涟房权证2014字第0××4号)、116(涟房权证2014字第0××5号)、115(涟房权证2014字第0××6号)、114(涟房权证2014字第0××7号)、113(涟房权证2014字第0××8号)、111、112(涟房权证2014字第0××9号)、109、110(涟房权证2014字第0××0号)、108(涟房权证2014字第0××1号)、106(涟房权证2014字第0××3号);涟源市石马山镇中南煤机城8栋101、102、103、105、106、107、108(涟房权证2014字第0××8号)、201、202、205、206(涟房权证2014字第0××9号);涟源市石马山镇中南煤机城8栋4层(涟房权证2014字第0××0号)、三层(涟房权证2014字第0××1号)房产,因本院对于上述房屋均系轮候查封,故目前未能进行处置。
2022年3月23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涟源市南方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涟源市两宗土地[证号为:(2012)120102041号、(2012)120102043号],因申请执行人湖南协和建设有限公司暂不要求对该土地进行评估拍卖,故本院目前未对其进行处置。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王卫军,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涟源市南方置业有限公司的其它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王卫军未能提供。
2022年4月2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涟源市南方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颂平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2年4月26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湖南协和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卫军,告知其经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后,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湖南协和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卫军对此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4月26日,本案应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6457764.53元,全部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洪毅
审判员  阳小建
审判员  李洪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龙 飞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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