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协和建设有限公司

花垣县福兴建筑器材租赁部、***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3执46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花垣县福兴建筑器材租赁部,住所地湖南省花垣县花垣镇洞溪坪村。
经营者:周义。
被执行人:***,男,197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被执行人:***,男,197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被执行人:湖南协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冷水江市新城路24号。
法定代表人:王卫军,总经理。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3日审结。该案(2021)湘01民终11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系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允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湘0103执4685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军强
审判员  李 武
审判员  张 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岩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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