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382执222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涟源市石马山镇青烟村亭子组。
被执行人***,男,197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化县桑梓镇塘冲村第一村民小组5号。
被执行人湖南协和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冷水江市锑都中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涟源市南方置业有限公司,住湖南省涟源市石马山镇新城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协和建设有限公司、涟源市南方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1382执22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作为被执行人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作为被执行人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