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创世纪环保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与某某、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502民初742号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一路18号。
被告***,男,195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被告***,女,196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被告宜昌市创世纪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路1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与被告***、***、宜昌市创世纪环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宜昌市创世纪环保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宜昌市创世纪环保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孙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