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0591执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12月22日出生,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被执行人宜昌市创世纪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青岛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14686358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宜昌市创世纪环保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6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鄂0591民初26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120000元及利息,已经执行到位95552元,尚有24448元及利息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线索进行了全面查找,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鄂0591民初2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梅艳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万欣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