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07民初4775号
原告:宜昌市创世纪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青岛路**。
法定代表人:朱能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阳技师学院。。住所地:襄阳市东津新区岳岗村**
法定代表人:王达文,该学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建国,湖北东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绍发,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宜昌市创世纪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襄阳技师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宜昌市创世纪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创世纪环保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襄阳技师学院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市创世纪环保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868元,减半收取10934元,由原告宜昌市创世纪环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占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杜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