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江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江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鄂0102民初11200号
原告:武汉江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五环南路38号(5)。
法定代表人:肖英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梅(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冷建平,男,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被告:***,男,197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汉南区,现住武汉市汉南区。
原告武汉江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城公司)诉被告冷建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被告冷建平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审理中,原告江城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9)鄂0102民初112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冷建平、***银行存款4,6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并已实施保全措施。因审判员胡迪工作调动,本案变更合议庭成员,由审判员刘冰净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朱冬芝、葛一红组成合议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梅,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冷建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冷建平、***返还江城公司38,427.59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起诉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冷建平、***赔偿江城公司被材料供应商起诉产生的损失4,467,033.50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江城公司实际支付之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3、冷建平、***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2年4月27日,江城公司与案外人湖北现代贝祥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祥公司)签订了《现代森林国际城18#、19#楼桩基施工合同》;2013年7月30日,江城公司与案外人湖北现代同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创公司)签订了《现代国际设计城9#、11#、13#、14#楼桩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上述工程项目的桩基工程部分由江城公司承建。合同签订后,江城公司分别于2012年5月14日,2013年8月23日与冷建平签订两份《联合体经营合同书》,约定:江城公司与工程发包方签订的工程项目“现代森林国际城18#、19#楼桩基工程”,“现代国际设计城9#、11#、13#、14#楼桩基工程施工工程”,江城公司的负责人为冷建平。冷建平对该工程的安全、质量、工期、文明施工、成本控制、设备、人员、财务等负全部责任。按江城公司与工程发包方合同内容(包括调整变动的收入)结算的工程款必须转入江城公司账户,再由江城公司转拨给冷建平。工程款的回收概由冷建平负责。在项目上形成的债权债务概由冷建平承担,江城公司概不负责。在履行联营合同期间,冷建平分别于2012年5月5日、2012年12月13日、2013年1月7日以江城公司的名义与贝祥公司签订了《现代中加科技城7--22#楼钻孔灌注桩试桩施工合同》《现代中加科技城7--22#楼钻孔灌注桩/管桩施工合同》《现代森林国际城22#、25#楼桩基施工合同》,又于2014年2月23日以江城公司的名义与同创公司,签订了《现代国际设计城一期三标段(6#~14#楼)地下室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上述4个工程项目的桩基部分由江城公司承建。冷建平与***在共同履行上述8个合同过程中,不仅以工程建设需要名义超额领取工程款,且未将工程款用于工程项目中,严重拖欠第三方材料供应商、工人等的费用,致使大量第三方要求江城公司支付款项并被第三方供应商起诉,产生损失。综上,冷建平、***未履行联合体经营合同的约定,应返还超额领取的工程款38,427.59元,并赔偿江城公司因第三方材料供应商起诉产生的损失4,467,033.50元,江城公司经过催要,冷建平、***至今未履行返还义务和赔偿损失,严重损害了江城公司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江城公司特依法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其与江城公司没有关系,其系冷建平的债权人,负责监管冷建平的债务。
被告冷建平在法定期限内未到庭应诉及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27日,江城公司(乙方)与案外人贝祥公司(甲方)签订了《现代森林国际城18#、19#楼桩基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乙方承接甲方的现代森林国际城18#、19#楼桩基工程,工期为40天,从2012年4月30日至2012年6月10日,合同暂定总价为8,000,000元,乙方驻施工现场全权代表为冷建平,全权负责工程的施工质量、施工进度、施工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及工程款的领取,甲方直接与全权代表处理本合同事宜”。合同签订后,江城公司(甲方)与冷建平(乙方)于2012年5月14日签订《联合体经营合同书》,合同约定:“冷建平为现代森林国际城18#、19#楼桩基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施工及所需设备由乙方负责,甲方与工程发包方结算的工程款必须先转入公司账户,再由甲方转拔乙方,工程款的回收由乙方负责,在项目上形成的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负责,乙方作为项目管理者,报酬为本工程结算额的5‰,在本工程结算完成后一次性付清。”
2013年7月30日,江城公司(乙方)与案外人同创公司(甲方)签订了《现代国际设计城9#、11#、13#、14#楼桩基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乙方承接甲方的现代国际设计城9#、11#、13#、14#楼桩基工程,工期为70天,从2013年8月1日至2013年10月9日,合同暂定总价为6,097,976元,乙方驻施工现场全权代表为冷建平,全权负责工程的施工质量、施工进度、施工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及工程款的领取,甲方直接与全权代表处理本合同事宜”。合同签订后,江城公司(甲方)与冷建平(乙方)于2013年8月23日签订《联合体经营合同书》,其合同内容除工程名称和工程地点不同外,其他条款均与双方于2012年5月14日签订的《联合体经营合同书》内容一致。
在双方履行《联合体经营合同书》期间,江城公司分别于2012年5月5日、2012年12月13日、2013年1月7日与贝祥公司签订了《现代中加科技城7--22#楼钻孔灌注桩试桩施工合同》《现代中加科技城7--22#楼钻孔灌注桩/管桩施工合同》《现代森林国际城22#、25#楼桩基施工合同》,又于2014年2月23日与同创公司,签订了《现代国际设计城一期三标段(6#~14#楼)地下室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合同书》,上述4合同江城公司均加盖了公章,其委托代理人处有冷建平的签名,但双方并未签订《联合体经营合同书》。
从2012年8月20日至2019年1月22日期间,江城公司收到了贝祥公司其代付公司湖北超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创公司及支付上述6份合同的工程款共计23,187,987.67元,本案审理过程中,江城公司收到贝祥公司工程款560,297.23元,共计23,748,284.90元(详见附表一)。冷建平、***在2012年8月20日至2016年8月25日期间从江城公司领取款项21,297,268.25元(详见附表二)。江城公司扣除相关费用652,120.14元(详见附表三)。江城公司出具发票产生的税费1,045,651.76元。(详见附表四)
另查明,冷建平私刻江城公司公章与贝祥公司签订《现代中加科技城7--22#楼钻孔灌注桩/管桩施工合同》、《现代中加科技城7--22#楼钻孔灌注桩试桩施工合同》、《现代森林国际城22#、25#楼桩基施工合同》,前述工程与现代森林国际城18#、19#楼桩基施工工程项目的商品混凝土由仙桃市新基业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基业公司)供应,因未足额支付货款,新基业公司将江城公司诉至法院,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鄂9004民初1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江城公司支付新基业公司货款2,757,63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江城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作出(2018)鄂96民终7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江城公司向新基业公司支付货款2,757,630元及货款利息200,000元。执行过程中,江城公司分别于2018年9月19日、11月9日、11月30日、2019年1月4日、1月24日、5月8日、5月30日、10月23日向新基业公司支付500,000元、100,000元、400,000元、500,000元、600,000元、150,000元、150,000元、100,000元,共计2,500,000元。
冷建平于2014年3月4日以江城公司委托代理人身份与武汉森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杰公司)签订《购销合同》,森杰公司向光谷世纪城项目配送钢材,因未足额支付货款,森杰公司将江城公司诉至法院,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鄂0112民初17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江城公司差欠森杰公司货款130,000元,执行过程中,江城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支付130,000元。
冷建平于2014年3月15日与万汉文签订《钢材送货合同》,约定万汉文向冷建平负责的位于光谷大道现代光谷世贸中心工程供应钢材,后因货款未及时结清,江城公司与万汉文签订《协议书》,约定江城公司代冷建平垫付货款700,000元,江城公司分别于2018年12月14日、2019年2月1日、4月17日支付50,000元、350,000元、300,000元,共计700,000元。
冷建平于2017年9月20日向崔青建出具一份《证明》,载明尚欠崔青建柴油款194,073元,江城公司于2017年12月29日垫付100,000元,2018年2月5日垫付94,073元。
还查明,涉案现代森林国际城18#、19#楼桩基工程、现代中加科技城7--22#楼钻孔灌注桩/管桩工程、现代中加科技城7--22#楼钻孔灌注桩试桩工程、现代森林国际城22#、25#楼桩基工程、现代国际设计城9#、11#、13#、14#楼桩基工程、现代国际设计城一期三标段(6#~14#楼)地下室深基坑支护工程均已竣工结算。
上述事实,有《现代森林国际城18#、19#楼桩基施工合同》《现代国际设计城9#、11#、13#、14#楼桩基工程施工合同》《现代中加科技城7--22#楼钻孔灌注桩试桩施工合同》《现代中加科技城7--22#楼钻孔灌注桩/管桩施工合同》《现代森林国际城22#、25#楼桩基施工合同》《现代国际设计城一期三标段(6#~14#楼)地下室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合同书》《联合体经营合同书》、(2018)鄂0112刑初245号《刑事判决书》、(2017)鄂9004民初198号《民事判决书》、(2018)鄂96民终75号《民事调解书》、(2018)鄂0112民初175号《民事调解书》《购销合同》《钢材送货合同》《证明》《协议书》、发票、转账记录、收款回单、银行进账单、领款单、江城公司出具的《关于收取工程款税费税率的说明》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关于江城公司与冷建平、***之间的关系认定问题。江城公司主张***与冷建平系合伙人,应共同承担相应还款责任。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江城公司未提交冷建平、***之间书面合伙协议,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二人有口头合伙协议或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涉案施工合同均系冷建平以江城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与贝祥公司、同创公司签订,亦系冷建平借用江城公司资质实际施工,***虽在部分领款单上签名,仅能体现***与冷建平有业务往来,江城公司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两人系涉案施工项目的合伙人,该公司要求***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涉案工程虽均已竣工结算,但工程款未支付完毕,截至本案审理期间,江城公司收到贝祥公司、同创公司支付的工程款23,748,284.90元,冷建平、***等已领款21,297,268.25元,扣除江城公司收取的费用652,120.14元及出具发票产生的税费1,045,651.76元,尚余753,244.75元(23,748,284.90元-21,297,268.25元-652,120.14元-1,045,651.76元)。故江城公司要求冷建平返还38,427.59元及资金占用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冷建平作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因工程需要使用混凝土、钢材等材料,其是实际使用人,应由其承担相应的混凝土款、钢材款以及使用机器产生的柴油款的支付义务。现江城公司已向新基业公司支付混凝土款2,500,000元,向森杰公司支付钢材款130,000元,垫付万汉文的钢材款700,000元,垫付崔青建的柴油款194,073元,共计3,524,073元。江城公司主张的律师费损失系其诉讼所支付的费用,不属于可追偿的范围,且该公司与冷建平之间关于主张权利的费用承担并无事先约定,故江城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认可。冷建平在江城公司尚余工程款753,244.75元,其应向江城公司赔偿损失2,770,828.25元(3,524,073元-753,244.75元)。江城公司向案外人支付相应货款后已产生资金占用损失,冷建平应以垫付款为基数,向江城公司支付自其代偿之日起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分别为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9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94,073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5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9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9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30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4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4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6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4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3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3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5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7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8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30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前述款项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冷建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江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赔偿损失2,770,828.25元元及资金占用费(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9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94,073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5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9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9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30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4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4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6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4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3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3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5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7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8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30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前述款项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武汉江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844元,由原告武汉江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3,877元,由被告冷建平承担28,96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冷建平负担。因原告武汉江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已将此款全部预交本院,故被告冷建平应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将所承担的诉讼费用一并支付给原告武汉江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冰净
人民陪审员  朱冬芝
人民陪审员  葛一红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薇薇

原告江城公司收到工程款明细表(附表一)

序号

证据页码

进账日期

付款单位

收款单位

金额(元)

1

49

2012.8.20

贝祥公司

江城公司

¥461,198.20

2

50

2012.8.21

贝祥公司

江城公司

¥3,748,869

3

51

2013.1.22

超宇房地产公司

江城公司

¥339,984.50

4

52

2013.2.5

超宇房地产公司

江城公司

¥599,979.50

5

53

2013.3.26

贝祥公司

江城公司

¥489,984.50

6

54

2013.4.19

超宇房地产公司

江城公司

¥540,314.50

7

55

2013.5.9

/

江城公司

¥45,758.59

8

56

2013.5.16

超宇房地产公司

江城公司

¥99,989.50

9

57

2013.5.16

贝祥公司

江城公司

¥949,979.50

10

58

2013.6.24

超宇房地产公司

江城公司

¥249,984.50

11

59

2013.6.24

超宇房地产公司

江城公司

¥897,979.50

12

60

2013.8.29

超宇房地产公司

江城公司

¥399,984.50

13

62

2013.10.16

超宇房地产公司

江城公司

¥299,984.50

14

63

2013.10.18

超宇房地产公司

江城公司

¥349,984.50

15

64

2013.11.20

超宇房地产公司

江城公司

¥499,984.50

16

65

2013.11.21

超宇房地产公司

江城公司

¥199,984.50

17

67

2014.1.22

超宇房地产公司

江城公司

¥499,984.50

18

69

2014.1.26

超宇房地产公司

江城公司

¥99,989.50

19

71

2014.5.29

超宇房地产公司

江城公司

¥169,319.74

20

61

2013.10.15

同创公司

江城公司

¥586,983.75

21

66

2013.11.18

同创公司

江城公司

¥1,985,446.50

22

68

2014.1.23

同创公司

江城公司

¥859,524.10

23

70

2014.4.25

同创公司

江城公司

¥500,000

24

72

2014.8.29

同创公司

江城公司

¥820,647.50

25

73

2015.4.29

同创公司

江城公司

¥1,200,000

26

74

2015.6.1

同创公司

江城公司

¥800,000

27

75

2016.8.2

同创公司

江城公司

¥1,400,000

28

76

2016.8.2

同创公司

江城公司

¥797,030.80

29

77

2016.9.1

同创公司

江城公司

¥300,000

30

78

2016.10.8

同创公司

江城公司

¥872,169.40

31

79

2017.1.13

同创公司

江城公司

¥80,275

32

81

2017.1.6

同创公司

江城公司

¥419,988.50

33

109

2017.1.6

同创公司

江城公司

¥430,000

34

116-1

2018.9.18

贝祥公司

江城公司

¥536,855.56

35

116-2

2019.1.22

贝祥公司

江城公司

¥655,828.53

36

 

2019.10.17

贝祥公司

江城公司

¥349,985

37

 

2020.1.18

贝祥公司

江城公司

¥24,589.25

38

 

2020.1.18

贝祥公司

江城公司

¥185,722.98

总计进账金额

 

 

 

 

¥23,748,284.90

冷建平/***支取款项合计(附表二)

序号

证据页码

出账日期

付款单位

收款单位

金额(元)

1

81

2012.8.20

江城公司

冷建平

460,000

2

82

2012.8.22

江城公司

冷建平

3,712,587

3

83

2013.1.31

江城公司

冷建平

336,585

4

84

2013.2.6

江城公司

冷建平

593,979

5

85

2013.3.28

江城公司

冷建平

485,084.50

6

86

2013.4.24

江城公司

冷建平

534,911

7

88

2013.5.9

江城公司

冷建平

42,555

8

89

2013.5.20

江城公司

冷建平

1,039,469

9

90

2013.7.1

江城公司

冷建平

1,125,004

10

91

2013.8.30

江城公司

冷建平

391,985

11

92

2013.10.15

江城公司

冷建平

586,983.75

12

93

2013.10.17

江城公司

***

293,985

13

94

2013.10.22

江城公司

***

342,985

14

95

2013.11.21

江城公司

冷建平

685,969

15

96

2013.11.21

江城公司

冷建平

1,816,531

16

97

2014.1.23

江城公司

冷建平

1,353,989

17

98

2014.1.27

江城公司

冷建平

97,990

18

99

2014.4.28

江城公司

***

500,000

19

100

2014.5.30

江城公司

***

165,932

20

101

2014.8.29

江城公司

冷建平

752,647.50

21

102

2015.4.30

江城公司

胡艳

1,082,558

22

103

2015.6.3

江城公司

胡艳

731,200

23

104

2015.11.11

江城公司

***/冷建平

251,350

24

105

2016.8.1

江城公司

***

1,400,000

25

106

2016.9.1

江城公司

***/万汉文

300,000

26

107

2016.10.21

江城公司

***/王辉

830,000

27

108

2016.12.21

江城公司

***/刘良华

50,000

28

109

2017.1.6

江城公司

***/万汉文

430,000

29

110

2017.1.25

江城公司

***/李伟

100,000

30

111

2018.2.14

江城公司

***/李伟

100,000

31

112

2017.1.6

江城公司

***/冷成文

250,000

32

113

2017.1.6

江城公司

***/胡圣樑

419,988.50

35

116

2016.8.25

江城公司

***/张龙

33,000

总计向冷建平/***付款

21,297,268.25

扣除费用金额(详见附表三)

序号

证据编号

证据名称

形成时间

扣除款项金额

1

82

领款单

2012.8.22

37,480

2

83

领款单

2013.1.31

3,399.50

3

84

领款单

2013.2.6

5,999.80

4

85

领款单

2013.3.28

4,900

5

86

支票、领款单

2013.4.24

5,403

6

88

支票存根、领款单

2013.5.9

3,203

7

89

领款单

2013.5.20

10,500

8

90

领款单

2013.7.1

22,960

9

91

领款单

2013.8.30

7,999.50

10

93

领款单

2013.10.17

5,999.50

11

94

领款单

2013.10.22

6,999.50

12

95

领款单

2013.11.21

14,000

13

96

领款单

2013.11.21

243,919.50

14

97

领款单

2014.1.23

5,519.60

15

98

领款单

2014.1.27

1,999.50

16

100

领款单

2014.5.30

3,387.74

17

101

领款单

2014.8.29

68,000

18

102

领款单

2015.4.30

108,000

19

103

领款单

2015.6.3

68,800

20

104

领款单

2015.11.11

23,650

小计

 

 

 

652,120.14

原告江城公司承担税费金额明细(附表四)

序号

证据页码

开票时间

付款单位

收款单位

开票金额(元)

江城公司承担税费

1

117

同创公司

江城公司

¥3,048,988

¥182,177.03

2

118

同创公司

江城公司

¥34,272

¥2,047.75

3

119

同创公司

江城公司

¥850,000

¥50,787.50

4

120

同创公司

江城公司

¥600,000

¥35,850

5

121

同创公司

江城公司

¥500,000

¥29,875

6

122

同创公司

江城公司

¥1,200,000

¥71,700

7

123

同创公司

江城公司

¥800,000

¥47,800

8

124

同创公司

江城公司

¥600,000

¥35,850

9

125

2015.8.27

同创公司

江城公司

¥500,000

¥29,875

10

126

2015.10.30

同创公司

江城公司

¥275,000

¥16,431.25

11

127

2016.7.27

同创公司

江城公司

¥1,000,000

¥59,750

12

128

2016.7.27

同创公司

江城公司

¥1,000,000

¥59,750

13

129

2016.7.27

同创公司

江城公司

¥1,000,000

¥59,750

14

130

2016.7.27

同创公司

江城公司

¥1,000,000

¥59,750

15

131

2016.7.27

同创公司

江城公司

¥74,525.40

¥4,452.89

16

132

2016.7.28

同创公司

江城公司

¥1,000,000

¥59,750

17

133

2016.7.28

同创公司

江城公司

¥722,505.40

¥43,169.70

18

134

2016.8.25

同创公司

江城公司

¥300,000

¥17,925

19

135

2016.9.28

同创公司

江城公司

¥872,169.40

¥52,112.12

20

136

2016.11.29

同创公司

江城公司

¥930,263.50

¥55,583.24

21

136-1

2018.9.10

贝祥公司

江城公司

¥536,875.56

¥32,078.31

22

136-2

2019.1.15

贝祥公司

江城公司

¥655,848.53

¥39,186.95

23

2019.10.14

贝祥公司

江城公司

¥535,737.98

¥32,010.34

24

2019.10.14

贝祥公司

江城公司

¥24,599.25

¥1,469.81

小计

¥17,500,447.79

¥1,045,65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