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江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楚峰建科集团神州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武汉江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003民初340号
原告:湖北楚峰建科集团神州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城南开发区学堂洲工业园龙山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黄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令新,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江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五环南路**。
法定代表人:肖英杰,董事长。
原告湖北楚峰建科集团神州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江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1月18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楚峰建科集团神州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楚峰建科集团神州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楚峰建科集团神州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41元,由原告湖北楚峰建科集团神州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硕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