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江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江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安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6民初19603号之一
原告:武汉江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法定代表人:肖英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林升,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展,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安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法定代表人:罗然。
原告武汉江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安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武汉江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将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与被告武汉安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其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武汉安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江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江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3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21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175元,由原告武汉江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沈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徐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