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民终14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江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五环南路**(5)。
法定代表人:肖英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林升,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进波,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汉**。
委托诉讼代理人:邝志祥,系***之夫,197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汉**。
原审第三人:湖北现代贝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沙嘴办事处刘口工业园仙彭公路东侧**楼
法定代表人:张泽清,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冷建平,男,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上诉人武汉江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湖北现代贝祥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公司)、原审第三人冷建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2018)鄂0113民初6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江城公司在一审中提交了(2018)鄂0112刑初245号刑事判决书一份,其中载明冷建平关于案涉工程伪造江城公司的印章,其行为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一审法院对于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应予以进一步核实,同时对于案涉两份委托书的真实性应予以进一步核实,并在查清上述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予以认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2018)鄂0113民初6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武汉江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19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 薇
审判员 李 文
审判员 安林锋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杨雨竹
书记员熊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