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宝鸡泰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太白县佳鑫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白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331民初4号
原告宝鸡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太白县佳鑫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驳回原告宝鸡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退还原告宝鸡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赵晶晶
法官助理 法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