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太白县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宝鸡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331执保33号 太白县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宝鸡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太白县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宝鸡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太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331民初57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宝鸡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内资金2705000元期限为一年,或者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宝鸡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裁定生效后,移交本院执行局办理。 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已冻结银行存款568275.22元,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331执保33号执行案件部分保全,于2022年12月16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