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宝鸡市新宝水暖工程有限公司、宝鸡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331执保28号 宝鸡市新宝水暖工程有限公司、宝鸡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新宝水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宝鸡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太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331民初46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对被申请人宝鸡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与同等财产共245124元予以冻结、查封,期限一年。”裁定生效后,移交本院执行局办理。 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已冻结银行存款28.09元,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331执保28号执行案件部分保全,于2022年12月9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