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9001民初2580号
原告:新疆***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南园南路二巷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市南山新区科教路47-c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新疆***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严 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利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