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榆林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22民初3571号之四 原告***,男,196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委托代理人***,陕西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林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华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1978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府谷县。 原告***与被告榆林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榆林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54973.7元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保全被告榆林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54973.7元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榆林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网络资金,冻结期限 为一年。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