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424财保1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9年8月2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委托代理人:***、***,***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贵州真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溪大道北段168号帝豪名都B栋1**24层3号(湘雅社区)。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3220921716。
申请人***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作出(2022)黔0424财保1号民事裁定。对其申请事项进行了保全,现因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保全财产内容与被保全财产的实际情况不符,本院依法撤销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保全裁定的内容与被保全财产的实际情况不符,本院依法撤销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撤销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唐 蕾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