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真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424财保1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9年8月2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委托代理人:***、***,***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贵州真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溪大道北段168号帝豪名都B栋1**24层3号(湘雅社区)。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3220921716。 申请人***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作出(2022)黔0424财保1号民事裁定。对其申请事项进行了保全,现因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保全财产内容与被保全财产的实际情况不符,本院依法撤销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保全裁定的内容与被保全财产的实际情况不符,本院依法撤销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撤销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唐 蕾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