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331执50号
见周**、宝鸡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见周**与被执行人宝鸡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太白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太劳人仲案字第(2021)15号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宝鸡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见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申请人209997元。本案执行费30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宝鸡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履行213047元,其中209997元已经由申请执行人领取,3050元执行费已交入本院诉讼费账户。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331执5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3月22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