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联盛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华林电力电器安装有限公司与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盟丰际洲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8)粤0605民初21724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华林电力电器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公司”)、佛山市盟丰际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盟丰际洲公司”)、佛山市联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盛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盟丰拓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盟丰拓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后,根据原告申请依法追加佛山市南海区樵山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樵山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俊贤、王倩倩,被告江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溪,盟丰际洲公司、盟丰拓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郑剑丰,联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三桂,樵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和盟丰际洲公司、盟丰拓展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关于涉讼工程的付款条件是否已成就的问题。建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是独立于原告和被告的第三方主体,道路管理处是涉讼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单位,在没有其他证据推翻的情况下,道路管理处委托独立第三方出具《南海区西樵听音湖片区(锦湖片区)锦湖大道BT项目回购造价咨询报告》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原告主张按照该报告认定涉讼工程的回购造价、核算被告应付款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南海区西樵听音湖片区(锦湖片区)锦湖大道BT项目回购造价咨询报告》认定涉讼电缆沟工程造价总额为4745240.22元,且盟丰际洲公司和原告共同确认涉讼电缆沟工程均由原告施工完成,被告未支付工程款,故盟丰际洲公司应支付给原告的涉讼电缆沟工程款为4745240.22元。根据原告提供的《西樵锦湖片区锦湖大道新建电缆沟工程使用移交确认书》,涉讼工程于2014年7月15日经验收达到使用要求,于2014年9月15日进行使用,并于2015年2月10日被樵山公司接收管养,从《西樵锦湖片区锦湖大道新建电缆沟工程使用移交确认书》和《南海区西樵听音湖片区(锦湖片区)锦湖大道BT项目回购造价咨询报告》出具至法庭辩论终结之日,已超过两年工程保修期,且各被告均没有在诉讼中提出质量异议,故本院认定涉讼电缆沟工程款已到支付期限,盟丰际洲公司应支付工程款4745240.22元予原告。盟丰际洲公司以樵山公司未向其支付涉讼电缆沟回购款,付款期限未到为由进行抗辩,有违公平原则,本院不予采纳。双方因涉讼工程款的支付主体及期限产生争议,需经司法诉讼方能最终确定,故原告主张盟丰际洲公司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盟丰拓展公司的责任问题,盟丰拓展公司作为涉讼合同的担保方,在盟丰际洲公司未能履行本合同付款义务的情况下,盟丰拓展公司应对盟丰际洲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于江西公司的责任问题,根据樵山公司、道路管理处与江西公司签订的《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听音湖片区(锦湖片区)锦湖大道工程BT项目建设移交(BT)合同文件》,江西公司作为BT项目投资方与联盛公司组成联合体为BT项目成交人,将从樵山公司和道路管理处取得的工程交由盟丰际洲公司投资建设,但各方当事人均没有举证证明盟丰际洲公司具有建筑工程施工资质,也没有举证证明江西公司已与盟丰际洲公司结算完毕并付清所有应付款,故江西公司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涉讼债务承担支付责任。 关于联盛公司的责任问题,虽然联盛公司是涉讼电缆沟工程的名义施工方,但与原告无合同关系,亦没有发生涉讼工程交收、工程款结算及交付等关系,原告主张联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樵山公司的责任问题,樵山公司与江西公司存在合同关系,江西公司具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樵山公司将涉讼工程所属的BT项目工程交给江西公司投资建设的约定合法有效,樵山公司不需对原告承担支付责任。现原告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请求盟丰际洲公司支付电缆沟工程款,同时又主张樵山公司在应支付而未支付江西公司、盟丰际洲公司、联盛公司、盟丰拓展公司电缆沟工程款的范围内代位受偿,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对涉讼电缆沟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盟丰际洲公司已于2015年2月10日将涉讼电缆沟工程移交樵山公司接收管养,对涉讼电缆沟工程没有所有权,且涉讼电缆沟工程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故原告请求对涉讼电缆沟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证据1、2用以证明:关于锦湖大道工程BT项目的建设移交事宜,被告樵山公司与江西公司签订了《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听音湖片区(锦湖片区)锦湖大道工程BT项目建设移交(BT)合同文件》;关于锦湖大道工程BT项目的施工承包事宜,被告盟丰际洲公司与江西公司、联盛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根据上述BT文件第二章第2.1款第(15)至(18)项以及第四章的有关约定,锦湖大道工程BT项目(含涉讼电缆沟工程)的建安费、建安费建设期利息、建安费回购期利息以及投资回报都必须经佛山市南海区财政局最终审核确定;被告樵山公司是以向投资方江西公司支付项目回购价款的方式对BT项目(包括涉讼电缆沟工程)进行回购,樵山公司本身与盟丰际洲公司、盟丰拓展公司以及联盛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根据补充协议,建设期利息需委托咨询公司先进行审核计量,工程结算款仍然最终由南海区财政局审核确定;根据上述BT文件编号59附件确认函可以确定,被告盟丰际洲公司是涉讼工程的项目公司,而不是投资人。 3.盟丰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打印件1份; 4.(2017)粤06民终12146号民事判决书原件1份; 5.(2017)粤0606民初20408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 6.关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锦湖大道工程BT项目提前回购方式的建议原件1份; 7.南海西樵锦湖大道工程BT项目声明原件1份; 证据3-7,用以证明:被告盟丰际洲公司作为锦湖大道工程BT项目的项目公司,违反前述BT文件约定对外负有巨额负债且无力清偿;被告江西公司并未依约实际出资成立被告盟丰际洲公司,在法律上也不持有被告盟丰际洲公司任何股权,导致其至今仍无法依约将被告盟丰际洲公司股权转让给被告樵山公司;股东郑剑丰持有的盟丰际洲公司99%股权已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查封冻结,并且明确声明不同意将被告盟丰公司股权转让给被告樵山公司;被告江西公司、盟丰际洲公司的前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听音湖片区(锦湖片区)锦湖大道工程BT项目建设移交(BT)合同文件》的相关约定,构成严重合同违约。 8.通知、EMS详情单原件各1份,EMS邮寄签收记录打印件1份,用以证明:基于被告江西公司、盟丰际洲公司的上述严重违约行为,被告樵山公司已依约向被告江西公司发通知宣布中止履行BT协议,并中止支付锦湖大道工程BT项目回购价款;本案中债权结算存在争议,结算程序尚未完成,被告樵山公司也已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相关法律效力以及后果也及于原告。 诉讼中,被告江西公司、盟丰际洲公司、盟丰拓展公司没有出示证据。 经庭审质证、辩证,被告江西公司对原告出示的证据1-2、9-11真实性无异议;被告联盛公司对原告出示的证据2及有其盖章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其他证据由法院核实;被告盟丰际洲公司、盟丰拓展公司、对原告出示的证据1-12真实性无异议;被告樵山公司对原告出示的证据1-2、5-12真实性无异议;被告江西公司虽对证据3-7、12真实性不确认,被告樵山公司虽对证据3-4真实性不确认,但未举证推翻,本院对原告出示的证据1-12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被告樵山公司对被告联盛公司出示的证据2、被告江西公司、盟丰际洲公司、盟丰拓展公司对被告联盛公司出示的证据1-2真实性无异议,原告、被告樵山公司对被告联盛公司出示的证据1真实性虽不予确认,但未举证推翻,且被告联盛公司提交了原件予以核对,故本院对被告联盛公司出示的证据1-2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被告联盛公司对被告樵山公司出示的证据1-5真实性无异议,被告江西公司、盟丰际洲公司、盟丰拓展公司对被告樵山公司出示的证据1-8真实性无异议,原告、被告联盛公司对被告樵山公司出示的证据6-8真实性虽不予确认,但未举证推翻,且被告樵山公司提交了原件予以核对,故本院对被告樵山公司出示的证据1-8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综合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2012年12月25日,樵山公司、道路管理处、江西公司签订《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听音湖片区(锦湖片区)锦湖大道工程BT项目建设移交(BT)合同文件》,约定:采用建设与移交模式融资建设南海区西樵听音湖片区(锦湖片区)锦湖大道工程BT项目,由道路管理处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后,樵山公司接收项目,并向投资方支付回购价款;道路管理处确定江西公司与联盛公司联合体为BT项目成交人,江西公司是项目投资方及锦湖大道的施工方,联盛公司为锦湖大道电缆沟工程的施工方;投资方根据协议约定组建项目公司,投资方承诺项目公司成立后,除专属于投资方的权利义务外,将其在本协议下的其他权利义务转移给项目公司承担,但其对项目公司在本协议下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促使项目公司确认上述BT文件对其有约束力,促使项目公司与江西公司、联盛公司签署施工承包合同,保证联盛公司作为项目的施工方;从工程开始支付回购款之日起满两年时,因投资方或施工方原因导致工程结算手续未能办理完毕,回购款暂停支付,暂停期内不计算回购期利息;自本项目交付给樵山公司之日起,樵山公司开始支付回购款;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当日,投资方应将工程交付给樵山公司,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时间,投资方通过转让项目公司股权方式将本项目工程移交给樵山公司,在项目公司股权转让之前,投资方应自行全部清偿完毕项目公司的所有债务、税金及利息,否则,樵山公司有权拒绝或中止支付回购款,直至投资方完全履行义务之日止,由此导致樵山公司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由投资方承担;在工程交付之后,投资方只享有追索偿还回购款的权利,而对工程本身不享有任何的追索权;施工方对工程的保修责任为自通过验收之日起计算2年。 2013年4月23日,盟丰际洲公司出具《确认函》,确认已通过《关于佛山市盟丰际洲投资有限公司承诺严格履行中涉及项目公司的有关权利和义务的决议》,盟丰际洲公司承诺严格履行上述BT文件中涉及项目公司的有关权利和义务,本决议不可撤销及不可变更。 2013年5月,盟丰际洲公司(甲方、发包人)和江西公司、联盛公司(乙方、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发包人将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听音湖片区(锦湖片区)锦湖大道工程BT项目发包给承包人施工,合同总价130000036.79元。 2013年8月15日,江西公司(甲方)与联盛公司(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就合作承包南海区听音湖片区(锦湖片区)锦湖大道工程BT项目,乙方只挂名共同承包,但不参与实际的施工、管理、筹资等一切承包、经营活动;乙方挂名配合甲方承建锦湖大道工程,收取挂名费200000元。 2014年4月21日,盟丰际洲公司(甲方,发包人)、原告(乙方,承包方)、盟丰拓展公司(丙方,担保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约定:甲方与江西公司是关联企业,乙方建设的项目由甲方签订此协议,甲方将BT项目中的锦湖大道新建10kV电缆沟工程交由乙方承包;承包方式为乙方自筹资金投资建设,包工、包料、包工期、包安全、包质量、包文明施工、包临设、包维护交通、包环境保护、包竣工资料、包结算、包管理费、包税金、包维修;工程暂定价为7000000元,乙方与甲方结算的承包总价为合同总价(最终以南海财局审核的结算总价为准),承包总价是本工程含税承包总造价,全部税金由乙方承担,由甲方代扣代缴;《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听音湖片区(锦湖片区)锦湖大道工程BT项目建设移交(BT)合同文件》中约定了工程的结算方式、工程建安费及工程建安费建设期利息、工程建安费回购期利息、投资回报、项目回购款、回购期费用的支付、回购款的支付时间及调整、回购资金支付程序等条款,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按上述BT文件中的相关条款向乙方结算支付工程建安费及工程建安费建设期利息、工程建安费回购期利息、投资回报;业主单位怠于行使支付义务,致使甲方无法按照以上约定支付工程款给乙方,甲方同意由乙方直接按照上述BT文件的约定向业主单位追讨工程款且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行使权力,因为第三方违约而非乙方违约原因造成业主单位怠于向甲方支付或减少向甲方支付款项的,甲方应向违约方索赔,而不得因此减少乙方工程款支付,但对于业主单位未付给甲方的款项,乙方无权要求甲方垫付,因此造成乙方的损失在甲方向违约第三方索赔成功后赔偿给乙方;工程保修期满,经检查确认没有发生施工质量问题,甲方在收到业主结算余款并扣除有关费用后与乙方结清。 2014年7月15日,涉讼电缆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2015年2月10日,樵山公司(甲方,接收单位)、道路管理处(乙方)、盟丰际洲公司(丙方,投资单位或施工单位)签订《西樵锦湖片区锦湖大道新建电缆沟工程使用移交确认书》,确定涉讼电缆沟工程于2014年7月15日通过竣工预验收,于2014年9月15日进行使用,于2015年2月10日被樵山公司接收管养。 2018年5月20日,建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道路管理处的委托,出具《南海区西樵听音湖片区(锦湖片区)锦湖大道BT项目回购造价咨询报告》,载明西樵锦湖片区锦湖大道工程BT项目—电缆沟工程回购的工程金额为4745240.22元。 另,盟丰际洲公司的登记股东为郑剑丰和吴洪千。江西公司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联盛公司具有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和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资质。原告具有电力电气工程设计、施工、安装、试验、检修资质。 另查明,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良支行诉盟丰际洲公司、盟丰拓展公司、李蔚铭、郑剑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1月24日立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3日作出(2017)粤0606民初204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盟丰际洲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良支行清偿贷款本金68580662.2元及罚息(1.以11080662.2元为本金自2017年7月22日起按贷款年利率6.8875%计算利息至2017年12月8日;对上述未能按期清偿的利息按罚息年利率10.33125%计算复利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从2017年12月9日起按罚息年利率10.33125%计算罚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以1775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7月22日起按贷款年利率6.8875%计算利息至2017年12月8日;对上述未能按期清偿的利息按罚息年利率10.33125%计算复利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从2017年12月9日起按罚息年利率10.33125%计算罚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以763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7月22日起按贷款年利率6.8875%计算利息至2017年12月8日;对上述未能按期清偿的利息按罚息年利率10.33125%计算复利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从2017年12月9日起按罚息年利率10.33125%计算罚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4.以3212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7月22日起按贷款年利率6.8875%计算利息至2017年12月8日;对上述未能按期清偿的利息按罚息年利率10.33125%计算复利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从2017年12月9日起按罚息年利率10.33125%计算罚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良支行对郑剑丰、李蔚铭提供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办事处24处房产在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良支行对盟丰际洲公司所拥有的自2014年3月18日起6年经营期内包括但不限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听音湖片区(锦湖片区)锦湖大道工程BT项目所产生或将要产生的所有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盟丰拓展公司、郑剑丰、李蔚铭对盟丰际洲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该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2018年10月29日,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诉讼中,原告与盟丰际洲公司、盟丰拓展公司确认《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签订时间为2014年4月21日;原告与五被告确认涉讼电缆沟工程均由原告施工完成,樵山公司未向江西公司支付过涉讼工程的回购款,江西公司未向盟丰际洲公司、联盛公司支付涉讼工程款,盟丰际洲公司亦未向原告支付涉讼工程款。
一、被告佛山市盟丰际洲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4745240.22元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华林电力电器安装有限公司; 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盟丰拓展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四、驳回原告佛山市南海华林电力电器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55881.9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1120.01元,被告佛山市盟丰际洲投资有限公司负担44761.95元,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盟丰拓展投资有限公司和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按上述责任方式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多预交的44761.95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吕冬娥 人民陪审员  甘湛虹 人民陪审员  黄艳滨
书 记 员  钟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