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联盛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联盛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佛顺法执字第87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联盛工程有限公司,住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XX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4月17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0年12月6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佛山市联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良民初字第5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联盛工程有限公司归还借款2438039.51元、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的计算方式为以2438039.51元为本金自2014年6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1%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金243803.95元及律师费2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085.07元。因义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佛山市联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顺德档案馆房地产档案室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顺德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位于大良街道办事处中区社区居民委员会清晖路148号名礼阁2204号(产权证号:03×××14)、名礼阁2205号(产权证号:03×××15)的房产二间,但上述房产均已抵押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且已被另案首查封,本案暂无法处置;向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顺德无登记车辆,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粤X××号小型汽车一辆,已被另案查封,但因车辆流动性大,该车去向不明暂无法扣押作变现处理;向佛山市顺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顺德无开办经营的企业。2016年9月22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3115860.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除以上因另案已查封的财产外,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因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佛顺法执字第872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升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