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联盛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联盛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顺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06民初11470号
原告:佛山市联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云路居委会新桂中路10号云海轩四楼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279985088U。
法定代表人:XX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闽,广东和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和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顺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逢简村委会二环路南02地块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082576088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联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顺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佛山市联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联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70.53元,由原告佛山市联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