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三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湖南三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湖南富厚园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302民初5343号
原告:湖南三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乐坪西街(市建设公司旁)。
法定代表人:陈时强。
被告:湖南富厚园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坪路**。
法定代表人:熊卫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星,湖南岩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三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星建筑公司”)诉被告湖南富厚园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厚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三星建筑公司诉称:2014年3月18日,原、被告就富厚名城项目签订了低压配电系统施工承包合同,原告按合同约定按时完工和验收交付使用,原告进行了工程结算,但未进行审计,原告的工程中标价款为912937元,工程签证款为53107元,共计工程结算款966044元,被告支付470000元后,仍欠付原告496044元,原告于2014年3月11日交给被告的履约保证金50000元,被告未予退还,因此,被告共计欠付原告546044元,已拖欠六年多。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建设工程款546044元;2、确认原告的工程款在人民法院处置案涉工程时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富厚园公司辩称:原、被告签订的《富厚名城低压配电系统承包合同》中第十条明确约定“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的态度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提交娄底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在与被告已明确约定仲裁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因娄星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故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第二百零八条中:“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中:“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之规定,因原、被告2014年3月18日签订的《富厚名城低压配电系统承包合同》中已明确约定:“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提交娄底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原、被告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原告应向仲裁机构即娄底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故,对于原告的起诉应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湖南三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9260元,依法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简少泽
人民陪审员  李新煌
人民陪审员  刘艳兰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 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三)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