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302执8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8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委托代理人刘仁伟,系湖南良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4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被执行人周建斌,女,汉族,1973年1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被执行人湖南三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乐坪西街(市建设公司旁)。
法定代表人陈时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周建斌、湖南三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0日作出的(2020)湘1302民初30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周建斌、湖南三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1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周建斌、湖南三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所确定的义务。于2021年1月7日、2021年1月27日、2021年3月29日分别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湖南三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已被另案冻结,本案参与分配56639元,扣收执行费739元,并支付55900元给申请执行人,另被执行人湖南三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应承担部分已全部履行完毕。之后又向娄底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娄星区管理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周建斌名下有房产,已被另案查封且已抵押,无法处置。2021年4月19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周建斌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信息及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电话告知于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如经本院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4月19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金额为55900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55900元(被执行人湖南三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履行完毕),尚有利息未执行到位(由被执行人***、周建斌承担)。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院认为本案应当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妥。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勤武
审判员 廖 晖
审判员 谭周祥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 培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