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302民初2244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12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
特别授权代理人谢扬驰,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慧,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9年4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被告***,女,汉族,1973年1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被告湖南三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乐坪西街(市建设公司旁)。
法定代表人陈时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金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湘阳街(区建设局旁)。
法定代表人童端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俊,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依,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南三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湖南金信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三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湖南金信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的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本院撤回对被告***、***、湖南三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湖南金信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简少泽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偲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