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航空技术广州有限公司

四川君安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空技术广州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02财保780号
申请人:四川君安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江阳区蓝安路二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795826534C。
法定代表人:林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琴,女,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中国航空技术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保利国际广场南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43601E。
法定代表人:邓楷。
申请人四川君安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航空技术广州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账号:62×××84)的存款50万元,申请人四川君安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自愿以其名下号牌号码为川E×××××(车辆识别代号LGAG4DY31E8016805)和号牌号码为川E×××××(车辆识别代号LGAG4DY39E8019564)的二辆重型半挂牵引车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君安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四川君安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号牌号码为川E×××××(车辆识别代号LGAG4DY31E8016805)和号牌号码为川E×××××(车辆识别代号LGAG4DY39E8019564)的二辆重型半挂牵引车;
二、冻结被申请人中国航空技术广州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账号:62×××84)的存款50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等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颜永春
二○二○年八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 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