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7民初64号
原告:汉川数控机床股份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中山街挂匾巷。
负责人:**,汉川数控机床股份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京生,陕西修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修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航空技术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43601E。
法定代表人:邓楷,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汉川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航空技术广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汉川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川数控机床股份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航空技术广州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高峰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