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航空技术广州有限公司

中国航空技术广州有限公司诉汉川数控机床股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702执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航空技术广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楷,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汉川数控机床股份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作出的(2017)陕0702民初18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以下义务:1.支付申请人货款7246034.58元及利息472430.59元;2.承担本案受理费65830元、执行费6396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调查,本院已保全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被执行人汉川数控机床股份公司名下的土地、房产、车辆均已被本院及其他法院多宗执行案件查封或轮候查封,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因该厂债务量大,无力清偿相关债务,2017年10月25日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陕07民破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万向财务有限公司对汉川数控机床股份公司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汉中四方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汉川数控机床股份公司管理人。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应向破产管理机构申报债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汉川数控机床股份公司银行帐户的查封。
二、本院(2018)陕0702执3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岩
审判员*翔
审判员*军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