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重庆共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7-27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涪法民初字第04402号
原告***,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原告**,男,197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代理人董丽霞,重庆道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英,重庆道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共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惠工西路36号3-2号。
法定代表人尹世书,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共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70元,减半收取7035元,由原告***、**。
审 判 长 田世明
审 判 员 徐 东
人民陪审员 陈学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