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5民初2650号
原告:***,男,198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宋**美,重庆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共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金山街支路9号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53094494D。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祥。
原告***与被告重庆共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曌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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