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9民初12818号
原告杭州玖加玖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90936822W(1/1),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中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永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620020290,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玖加玖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永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玖加玖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玖加玖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永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玖加玖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杭州永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8550元,减半收取24275元,由杭州玖加玖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