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302执45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惠州大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麦地路78号东方巴比伦1408号。
法定代表人胡高鹏。
被执行人惠东燕岭学校,住所地:惠东县平山镇红岭大道127号。
法定代表人陈伟荣。
被执行人陈伟荣,男,汉族,1965年11月20日出生,住所地:惠东县。
被执行人广东省粤海企业(惠东)有限公司,住所地:惠东县平山红岭大道127号。
法定代表人陈伟荣。
关于申请执行人惠州大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东燕岭学校、陈伟荣、广东省粤海企业(惠东)有限公司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302民初75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惠东燕岭学校、陈伟荣应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借款35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判项计算);案件受理费42600元、保全费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惠州大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到达现场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冻结、划扣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共计人民币137753.56元,扣除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47600元、本案执行费44126元后,剩余款项46027.56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三、通过传统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广东省粤海企业(惠东)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稔山镇××屯革新地段【证号:惠东国用(2007)第140175号】土地使用权。因该土地使用权在诉讼时已经查封,所以,本院依法作出的(2018)粤1302执4501号《执行裁定书》对上述土地使用权予以续封查封。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认为,本案执行标的太少,而且上述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抵押金额太大;若处置上述土地使用权价值不是很大;所以,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结案。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综上所述,本案执行到位款项为137753.56元,扣除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47600元、本案执行费44126元后,剩余款项46027.56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对未执行到位的款项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封的财产暂无处置条件,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8)粤1302执450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惠东燕岭学校、陈伟荣、广东省粤海企业(惠东)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惠州大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志平
审 判 员 陈伟强
审 判 员 马家驹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邓贯冠
书 记 员 杨旭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