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惠州市雅图数字视频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惠州市云山西路**德威大厦****iv>
法定代表人:谢敬。
关于申请执行人惠州大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市雅图数字视频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302民初38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惠州市雅图数字视频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惠州大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停工后退场损失人民币220418元、支付本案案件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09384.6元及惠州雅图大厦工程造价鉴定费184890元;本案受理费107901.91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由申请人惠州大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3858.24元,被执行人惠州市雅图数字视频产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9603.67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经查明,被执行人惠州市雅图数字视频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惠州市××号【惠府国用(2015)第13021200001、13021200002号】,该房产已被深圳市中级法院处理,本案已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参与分配函。
三、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9)粤1302执352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惠州市雅图数字视频产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惠州大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马家驹
审判员 陈伟强
审判员 黄志平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何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