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大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云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惠州大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106民初17823号
原告:广州市云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袁清伟,总经理。
被告:惠州大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麦科特大道。
法定代表人:胡高鹏。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云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大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云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云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770元减半收取3885元,由原告广州市云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翼
审判员  李江
审判员  李煜

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