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302民初10427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8月21日出生,住址: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委托代理人:张曼华,广东惠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一被告:***,男,汉族,1967年10月8日出生,住址:湖南省常宁市。
第二被告:惠州大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麦科特大道78号东方巴比伦1408房。
法定代表人:胡高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惠州大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第二被告惠州大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第二被告惠州大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于本案民事调解书中予以处理。
审判员 贺晔晖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周家琪
书记员杨毅韬